新闻资讯 通知公告
26

2018-06

关于落实《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 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新闻来源: 合肥市建设工程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次数:4486时间:2018-06-26

关于落实《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

管理的通知》的意见

 

合建质安〔2017〕76号

 

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局、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施工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现就贯彻《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通知》(建质函〔2017〕1949号,以下简称省厅“省厅1949号文”)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省厅1949号文一并贯彻落实。

   1.建设工程检测业务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且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型检测项目委托两家及两家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提倡由一家检测机构综合承担检测业务。工程项目非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委托检测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评价的依据。

   2.建设单位(委托方)与检测机构(被委托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由委托方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报监手续时提供合同备查。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检测机构应是为该单位工程提供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检测服务的检测机构。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检测机构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按照我省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

   3.检测数量、检测标准应满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建设施工生产实际要求。检测机构应对委托样品的检测结论作出判定;遇有委托人要求做缺项检测(即只检测样品部分参数,而不对影响样品品质的全部参数做检测)的,检测机构只能就已检测参数向委托人出具缺项报告,在出具缺项报告的同时,应即时将情况报告给受检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不合格报告上报制度,检测结论不合格的事项在通知委托人(建设单位)的同时,应即时报受检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全市所有检测机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报送上季度的不合格报告及缺项报告汇总表(没有不合格报告或缺项报告的也要零报告)。

   5.检测机构应严格规定留置检测试样。

   6.全市所有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筑材料及桩基静载试验数据自动采集上传的规定。涉及结构安全及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及桩基静载试验数据未实行系统自动采集上传的,其检测报告一律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评定的依据。

   7.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养护室。2017年5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未在施工现场设置养护室并正确使用的,一律不予推荐参加“合肥市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奖”评选。

   8.监督机构在接到工程项目监督任务后,应通知检测机构参加首次监督告知会议,告知各项监督管理要求,并加强对检测业务委托工作的监督检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0月27日

 


上一篇:公司关于开展以“加强警示教育、列出制度 清单、对照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预防” 为主要内容的国资监管活动方案
返回